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七节 抵押权登记第七十九条有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