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集中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一体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