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集中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一体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