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办理注册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