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食用、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加工、运输、携带和寄递长江江豚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加工、运输、携带、寄递长江江豚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前款所称长江江豚及其制品,是指长江江豚的整体(含胚胎)、部分及其衍生物。

禁止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长江江豚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长江江豚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