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直接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倾倒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