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水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