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保证外排污水达标排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