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