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