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