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