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