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等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专用于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养护、绿化、管理和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等。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