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的管理以及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绿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