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防止超载、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运输车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逃避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点、限高限宽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保护的需要,在农村公路的重要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联合开展超限运输流动检测。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