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在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