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产区内酿酒葡萄种植、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流通等烟台葡萄酒安全全程追溯体系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