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