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车辆所属单位应当依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