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先行;

(二)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三)严禁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