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机动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通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提供者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