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