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服务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