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