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