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建设供热管网,实现供热主管网互联互通,多热源联网供热。供热管网建设占用既有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