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本市市区(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统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