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检查与投诉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一般应当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90日内处理完毕。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并送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