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措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