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城乡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现有化工、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项目,应当逐步迁出或者升级改造。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