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户外电子屏等方式及时发出预警。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