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辆急救车。

负压急救车的配备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