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恶意拨打“120”号码、谎报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120”线路资源的;(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通行的;(三)故意损毁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或者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阻碍现场抢救工作、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