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