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由本省举办的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推进高等教育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支持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