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奖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采取贴息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高等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分阶段完成学业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