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科普工作,为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科普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农民、青少年和各级领导干部。

公民应当接受科普教育、参加科普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接受科普教育,积极参加各项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