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工作经费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并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科普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恢复原用途。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