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教育、科技、新闻工作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各项科普活动。

鼓励离休、退休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