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任何人不得修改档案馆(室)保存的档案的内容或者损坏档案载体。

各类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