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