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专项规划、市域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用地规划条件前不征求意见的;
(四)擅自变更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的;
(五)不按照规定在核心生态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