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下列区域为限制开发区:

(一)湘江及其主要支流两岸河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一百米以内范围;

(二)前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各类宜农土地,坡度在15°-25°之间的丘陵山地,生态脆弱区等;

(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限制开发的其他区域。

在限制开发区内,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可以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可以进行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