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无线电监管权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许可无线电频率、电台识别码的;(二)不依法审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三)截留、挪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四)不依法查处危害无线电安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擅自向外提供需要保密的无线电监测数据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