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机动车(船)点火装置及其他电器装置等非无线电设备和工程设施产生的无线电电波辐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对无线电业务或者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