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的,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撤销后三十日内,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