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通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并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相关规定开展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对电磁辐射有争议的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电磁辐射监管职责,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移动通信基站,应当依法处理。

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开展通信设施电磁辐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