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信条例/第三章 通信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通信用户认为通信业务经营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通信业务经营者投诉,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对答复结果不满意或者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十五日内未答复的,通信用户可以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或者其设立的专门申诉机构申诉,收到申诉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结果。通信用户认为通信业务经营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