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信条例/第三章 通信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在本省经营通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通信管理机构备案。通信业务经营者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