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